袁金成律师,上海建纬(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敬业专业,处处为当事人着想,始终坚持把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过程中,通过对证据... 详细>>
律师姓名:袁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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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卢某某因玩忽职守罪一审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二审作为辩护人后发现本案判决有误,在二审中提出无罪辩护,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证据。二审开通后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重审后又做出了有期徒刑一年半的判决,再次提出上诉,二审历时近一年时间,于2018年第二审判决宣告卢某某无罪。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新42刑终55号
原公诉机关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额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5月8日被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批准逮捕,羁押于额敏县看守所。2016年4月29日被额敏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金成,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子岩,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额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新4221刑初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扣押的涉案款项495868元人民币,由公诉机关予以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指派检察院陈书亚、安建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袁金成、李子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1刑初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额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忠峰
代理审判员 孔国庆
代理审判员 黄 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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